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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案:铁锤狂砸头 不死不停手 问法:弃有死缓之理?
2012-01-04 22:21:57 来源:
罪案:铁锤狂砸头不死不停手问法:弃有死缓之理?
证据显示:
时 间:2011年3月17日4时;
杀人凶器:铁锤;
尸 体:被沉河溏
嫌犯供述:
我叫王某某,男,汉族,1955年12月20日出生,出生地河南滑县,农民。自幼没有上过学,平时在家干零活,农闲时外出打工,家里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家务农,小儿子涉嫌强奸被法院判刑拾年,现在服刑期间。我以前被处理过,是2006年前后,因为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两年。
问:现在依法讯问,要如实回答,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明白没有?
答:听明白了。
问:这是一份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宣读一下?
答:好。
问:知道为什么带你来这里?
答:因为我杀人了。
问:杀谁了?
答:把李某某杀了。
问:为什么杀人?
答:我想杀死她已经不是一两天的事了,最早就有这个想法,自从我儿和李某某在一起后,我一直希望她两个一起过,办理正式结婚手续,李就借机跟我要钱,要么就要我给买东西,一直拖着不办,现在两年多过去了,今年过年在我家,我又和她说起这事,李就要我给她买车,还要买电视,我一听就觉得这个人不想好好过日子,我当时就想弄死她。
问:继续讲
答:我儿子外出打工,叫她一起走,她不去,后来我听她打电话说要走,我不让她走,我说她不把户口迁过来,我就不让,她同意把户口迁来,又说要钱打理,叫我拿钱,我不同意给钱,她坚持要,事情就闹僵了。四天前,我到镇上去办事,给她存了电话费,然后到派出所问问办户口的事情,我怕记不住,就让民警写了一个字条,下午两点回家,把字条交给李,让办户口,她说办了也不一定结婚,我觉得她没安好心。我让她吃饭,她不吃,我怀疑她怀孕了,我就带她到卫生室去看病,去了人太多没看成。我越想越生气,也就这个时候,我下定决定,干脆把她弄死算了。到了第二天早上,我去李院里,她没起床,我就问,户口还迁不迁,她说不迁了,她说明天就走,问我有车吗,我说有,到前庄去坐车,她就同意了,其实我也不知庄有没有车,到了晚上七点多,天都黑了,我去骑摩托车的路上我就想好了,从家里拿上铁锤子,藏在身上,然后骑车送李。我带的铁锤是个木把的,另一端是羊角型的,大约有四十公分长,直径三公分粗。我把铁锤藏在身后腰间。我带着她的时候,给李说到夜里三四点才有车,后来就上了大堤,我顺着大堤走,找时机下手,正好大堤下就是一条河,河上有桥,我看见桥北边立个广告牌,我停车下来,让李去看牌子上什么字,她下车去看,我下车从身后拿出铁锤,关了摩托车灯,对着李的头就砸下去了,李还没有反应过来,就被我打倒在地,我上前又对着李的头砸了几下,感觉她死了,我站起来脱掉身上的大衣,右手抓着她的袄后心,左手托着她的胸,将她从地上搬起来仍到河里了,本以为她死了,却听见她哎呀一声,我就意识到她可能没死,我就找路下去,一定要弄死她,我顺着桥走到头,下桥一看,下面都是水,我当时管不了那么多了,就直接顺着桥趟着水向她摔下去的地方去,我就拿起锤子朝她头部猛砸,又砸几下我也记不清楚了,她头朝东趴下,我拉开她的袄,把装的手机拿出来装我兜里,然后将她向东顺势一推,转身顺着桥向西走了,到了桥了上,我把大衣和掉在地上的李的包收拾到我车上,骑车回家了。
问:李到桥下后和你说话没有?
答:没有。
问:你砸她时她反抗没有?
答:没有,当时就想砸死她。
问:接着说?
答:我到家后,把衣服脱了,我爱人问我,我说把李杀了,扔河里了,我爱人说,你怎么也不能杀人呀,我叫她不要说,她把我衣服裤和鞋都洗了。
问:你把李的包放那里了?手机怎处理的?
答:藏在车棚内顶上木板里,手机在抽屉里。
问:你杀李的铁锤呢?
答:走到桥西头时,把锤子扔北边的水坑里了。
问:以上属实吗?
答:属实。
抓获经过:2011年3月18日,接到群众报警,迅速组织对该案进行侦破,现场勘查发现,尸体上有一张缴费单和纸条,根据显示信息,找到派出所,查知有一五十多岁农民为办户口而写,调出监控录像,分发附近协查,经户籍警辩认,找到了录像里的人,侦查人员随到辖区村查找,群众反映该人系村民王某某,遂将其传至派出所讯问,将尸体照片提供给王,王在接受询问过程中言辞闪烁,表情紧张,其可疑度急剧上升,在侦查人员的强大攻势下,王交代了杀害李的犯罪事实。
苦主控诉:
“3.17”故意杀人案于2011年12月22日庭审终结,通过法庭审理,被告人故意杀死李风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告人杀人后沉尸野外水溏,手段特别残忍,且无自首情节、无悔罪表现、无赔偿安抚、死者无过错。
被告人杀人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其严重--------沉尸水溏;
主观恶性极深---------早有预谋;
到案后抵赖杀人事实----------经侦查政策先证后供;
人身危险性极大--------出狱不久;
手段极其残忍---------铁锤猛砸头部;
从桥上砸到桥下、从陆地砸到水溏-------掏起死者财物抛尸匿锤;
前后数次反复使用连锁暴力---------狠度及手段远超“药八刀”。
强烈要求: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绝对确定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对他人生命持有极其严重的敌视态度,从准备杀人工具、选择偏僻地点和背人时间,足见其凶险和极度藐视法律。庭审前后对死者家人没有丝毫歉意,被告人应受最为严历的制裁。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法定刑为绝对确定死刑之罪,被告人没有任何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曾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不思悔改,说明服刑期间的法治教育对其失去意义,被告人对法治社会持敌意态度,不存在“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及“可宣告死缓”的法定条件,对被告人判决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当然的。
案件不属于因家庭或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这样的借口不能成为死缓的理由。死者生前没有任何过错可言,完全是被告人自导自演,被害人未与被告人的儿子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不足以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杀人方式、侵害程度产生丝毫影响,被告人主观转嫁矛盾、逃避死刑的单方陈述不能成立,被告人编造死者骗钱的借口,以此认为受害人有过错,达到非法逼婚的目的,逼婚不成便置于死地。
法律规定受害人有婚姻自主的权利,被告人以非法手段逼迫李风花与其儿子结婚,被告人的行为是“罪上加罪”,并非免死之理,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从法律规定到证据事实,均显示被告人罪大恶极,做为受害方的家人,我们坚决要求依法判处王栓成死刑立即执行,恳请法院对这样的罪犯不能手软。被告人有前科之罪,又因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事实、证据一再显示被告人王栓成系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达到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
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白发的母亲失去爱女,没有父爱的女儿又失去母亲而成为孤儿。全案主、客观要件一致反映出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卑鄙,杀人情节极其恶劣,虐杀手段极端残忍,后果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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